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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請問有關遺傳諮詢師甄審認證中遺傳諮詢個案紀錄單的問題。
因為去年(106年)甄選的公告中有給予我們諮詢單收案的期限:
2014年09月01日至2017年08月31日止。
但104年的甄審公告中又沒有明訂的收案區間,
因此有個疑問想請教,
因為我是104年9月入學臺灣大學分醫所遺傳諮詢組並且於107年1月畢業的學生,
而這一屆的學生實習區間為105年6月22日至106年6月16日。
我非常渴望能夠參加108年貴學會的認證考試,
因此想請問若按照106年的規定推算,108年認證考試時,
我們這一屆實習的學生105年6月22日到105年8月31日之間實習收案的諮詢單是否能納入計算?
因為其實這兩個多月也有實習到兩個單位,其中的實習時數也有被涵蓋,
懇請考慮和回覆,
萬分感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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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音,您好:
認證組已與您聯繫
敬祝一切順利!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