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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證考試

106年度「遺傳諮詢師甄審認證」公告

106年度「遺傳諮詢師甄審認證」公告
1.報名日期:106年09月01日(星期五)至106年09月30日(星期六)
2.審查日期:106年10月14日(星期六)至106年10月15日(星期六)
3.審查結果與筆試通知公告日期:106年10月16日(星期一)
4.筆試、口試日期:106年11月04日(星期六)
5.考取公告日期:106年11月13日(星期一)
5.寄發證書日期:106年12月04日(星期一)


壹、目的
社團法人台灣遺傳諮詢學會爲提升國內遺傳諮詢人員專業素養,依據本會「遺傳諮詢師甄審認證辦法實行細則」辦理甄審工作,以建立健全的遺傳諮詢師訓練和管理制度,確保臨床遺傳諮詢的專業品質。

貳、甄審資格
依本會「遺傳諮詢師甄審認證辦法實行細則」,申請遺傳諮詢師甄審,應具全下列資格:
一、應為本會會員。
二、具有國內、外大學遺傳諮詢碩士學位;或具備遺傳、生物醫學、護理、
心理等相關學士學位,並從事遺傳諮詢相關工作至少二年以上。
三、具有臨床遺傳門診實習4 學分及實驗室實習2 學分;或在衛生福利部國
民健康署評鑑合格之遺傳諮詢中心完成300小時臨床實習及100小時實
驗室實習;或具有本學會認可的國內、外遺傳諮詢相關訓練課程滿400
小時以上,且取得該機構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。
四、需檢附50位遺傳諮詢個案紀錄表(附表二)、10份紙本遺傳諮詢個案紀錄
單及50份電子遺傳諮詢個案紀錄單(附表三)。檢附之遺傳諮詢個案紀錄
表,類別得包括單基因遺傳、多基因遺傳、染色體疾病、產前遺傳及癌
症遺傳諮詢等五大類,每一大類別之個案數不可多於總數之三分之一。

參、報名日期
106年09月01日(星期五)至 106年09月30日(星期六)

肆、報名方式
採以郵局掛號信件通訊報名,逾時報名恕不受理(以郵戳為憑)。請郵寄到:807高雄市三民區自由一路100號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遺傳諮詢中心 郭佩雯小姐 收

伍、報名費用
一、資格甄審費、筆試費及口試費,共計2,000元 (未達標者恕不退費)

二、繳費方式:
1.郵局劃撥:
戶名:社團法人台灣遺傳諮詢學會 帳號:50089771
2.匯款或轉帳(使用ATM轉帳,帳號為:局號+帳號):
戶名:社團法人台灣遺傳諮詢學會(台大醫院郵局)
郵局代號:700 局號:0002154 帳號:0071946
三、匯款後請至本學會網頁填寫[繳交甄審認證費回函](附表四)。

陸、報名繳交文件
一、遺傳諮詢師甄審認證申請書(附表一)
二、學歷證書影印本
三、學業成績單影印本或訓練機構之證明文件
四、遺傳諮詢相關工作之經歷證明或在職證明
五、50位遺傳諮詢個案紀錄表(附表二)。
說明1:認可收案單位
(1)具遺傳諮詢系所之學校提供之實習單位、
(2)國民健康署認證通過之遺傳諮詢中心、
(3)國民健康署審查通過之遺傳性及罕見疾病基因檢驗機構
說明2:收案單位證明印鑑處
(1)學校提供之實習單位,請蓋系所章
(2)遺傳諮詢中心或遺傳性及罕見疾病基因檢驗機構,請蓋單位章
六、10份紙本遺傳諮詢個案紀錄單及50份電子遺傳諮詢個案紀錄單(附表三)。
說明1:遺傳諮詢個案紀錄單,請務必繳交學會制式規格,不須重新請實習單
位醫師蓋章,但需要檢附實習醫師核章後之副本,以玆證明。
說明2:諮詢期限:2014年09月01日至2017年08月31日止。
七、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(申請書上貼1張,另浮貼或夾上1張
與申請書上相同之照片)。

柒、審查日期、審查結果與筆試通知公告日期
一、審查日期:106年10月14日(星期六)至 106年10月15日(星期六)
二、審查結果與筆試通知公告日期:106年10月16日(星期一)
二、注意事項:
1.經資格審查通過後,方可參加筆試
2.結果經網路公告後,將同時以電子信箱通知,不另寄發准考證。

捌、筆試(上午)、口試(下午)日期與地點
一、日期:106年11月04日(星期六)
二、地點:詳細地點於書審後另行通知
三、注意事項:1.筆試成績將於當天中午會場公告。
2.筆試及格者方能參加當天下午口試。

玖、甄審內容及評分方式
一、計分及格標準:審查80分、筆試60分、口試70分。
二、審查內容評分
1.學歷證書(20分)
2.學業成績單或訓練機構證明文件(10分)
3.遺傳諮詢相關工作之經歷證明或在職證明(10分)
4.50位遺傳諮詢個案紀錄表
5.10份紙本遺傳諮詢個案紀錄單及50份電子遺傳諮詢個案紀錄單(60分)
三、筆試範圍:單基因遺傳、多基因遺傳、染色體疾病、產前遺傳、癌症遺傳、
醫學倫理等各遺傳諮詢相關領域。
四、口試範圍:遺傳醫學、諮詢技巧、遺傳疾病身心影響等。

拾、考取公告與寄發證書日期
一、網路公告及電子信箱通知日期:106年11月13日(星期一)
二、寄發證書日期:106年12月04日(星期一)

拾壹、其他注意事項
一、應考人必須於規定之報到時間內至報到區完成報到,並依試場分配接受口試;
未依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及強行入場或出場者,取消應考資格。應考人口試完
成後即可離開。
二、應考人有下列事項之一,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:
1.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。
2.脅迫考試委員幫助舞弊。
三、如遇不可預期之天候及其他因素,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考區所在地停止
辦公,則此試擇期延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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